美德0.9汉化版破解版(从宽处罚在特殊案件中的适用反思|新京报中文学术文摘)

美德0.9汉化版破解版(从宽处罚在特殊案件中的适用反思|新京报中文学术文摘)

admin 2025-09-28 资讯 1 次浏览 0个评论

“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指导,严格限制从宽处罚的适用。”

——缪芷涵:《从宽处罚在老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反思——以76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少年儿童研究》2025年第3期,页71-80。

“从宽处罚”在特殊案件中的适用反思|新京报中文学术文摘

本期评议:陈新宇 刘守英

文本摘选:罗东

在当代,书籍之外,刊于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正在成为知识生产、知识积累的另一基本载体。《新京报·书评周刊》在图书评介的基础上试拓展“学术评议和文摘”这一全新的知识传播工作,筹备“新京报中文学术文摘服务所”,与期刊界,以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文摘刊物一道服务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事业。每一期均由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议人参与推选。每周五,《新京报》B叠报纸“书评周刊”摘选两篇论文,并在新媒体上转载全文。

我们希望将近期兼具专业性和前沿性的论文传递给大家,我们还希望所选论文具有鲜明的本土或世界问题意识,具有中文写作独到的气质。

此为第4期的第二篇论文。作者缪芷涵重估了“从宽处罚”在老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性。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司法裁判中的难点,也是社会的痛点。作者实证分析了76份裁判文书,由于犯罪的行为主体是老年人,目前各地司法裁判倾向于从宽处罚,犯罪人的年龄越大,从宽率也越大。这主要是考虑到老年人进入暮年,改造的意义不大。而严格限制从宽处理的适用,依法惩治老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方有助于实现刑罚目的。

以下内容由《少年儿童研究》授权转载。摘要、引言、参考文献及注释等详见原刊。

作者|缪芷涵

“从宽处罚”在特殊案件中的适用反思|新京报中文学术文摘

电影《嘉年华》(2017)剧照。

一、老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及从宽处罚情况

我国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但老年人性侵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犯罪类型未能得到足够的关注。

“从宽处罚”在特殊案件中的适用反思|新京报中文学术文摘

《老年犯罪心理学》

作者:姚迎光

版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年5月

以“老年人”“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从轻处罚”“未成年人”“幼女”等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进行检索,去除重复案例、老年人作为性侵受害者的案例、关键词仅命中判决文书所附相关法律条文的案例后,共筛选出符合本文研究主题的裁判文书76份,案例审判时间覆盖2011年至2023年,包含涉案老年犯罪人83人,涉及全国22个省(区、市)。所选案例兼具全面性与时效性,基本能够反映我国2011年以来老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状况。

1.老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总体而言,老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类型与犯罪模式较为单一。从犯罪类型看,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为主,在76件案例中,强奸案件38起,猥亵儿童案件37起,强制猥亵、侮辱案件1起。从犯罪模式来看,以单独犯罪为主,仅有的1起共同犯罪案件系多名老人轮奸幼女,情节极为恶劣。在单独犯罪中,“侵害多人或多次侵害”的占比远高于“只侵害1人且只侵害1次”的占比,侵害次数的增加也常常伴随侵害手段的升级。在75起单独犯罪中,犯罪人侵害1名未成年人1次的案件有29起,占38.7%;其余均为犯罪人多次侵害1名被害人、1次侵害多名被害人或多次侵害多名被害人。在“侵害多人或多次侵害”型犯罪中,4起案件的判决书载明侵害方式由猥亵行为逐渐升级为强奸行为。

从犯罪主体来看,犯罪人均为男性,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在判决书列明了犯罪人文化程度的35名犯罪人中,其中27人的文化程度为小学及以下,4人的文化程度为中学,4人的文化程度为专科,由此可见近九成犯罪人未接受过完整的义务教育。同时,文化程度与犯罪手段之间存在关联性。文化程度较低的犯罪人通常采取搂抱、亲吻、扣摸隐私部位等侵害方式,文化程度较高的犯罪人更多利用职业便利和通过引诱等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在文化程度在中学以上的8名犯罪人中,5人利用其受过教育的优势,以辅导培训、补习作业、在校内开小卖部的方式引诱、欺骗未成年人,使对方放松警惕进而实施侵害。另外,犯罪人再犯可能性高。在83名犯罪人中,5人在判决书中被载明有前科,占6.0%,其中4人具有性犯罪前科。单独来看,这些犯罪人多为刑法意义上的“初犯”,但有10名犯罪人在判决书的证人证言部分以传闻证据形式被证实曾实施过强奸、猥亵行为,占12.0%。结合上文“侵害多人或多次侵害”案件占单独犯罪案件数量61.3%的事实可知,老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犯罪的再犯可能性非常高。

“从宽处罚”在特殊案件中的适用反思|新京报中文学术文摘

电影《熔炉》(도가니,2011)剧照。

从犯罪地点来看,案发地点多为村里或小区内。在76件案例中,判决书载明或从判决书内可判断侵害行为发生在村里或小区内的案件有35件。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大多存在亲属、邻里等“熟人”关系。据统计,熟人作案共54起,占比超七成。在83名犯罪人中,19人与被害人之间系照护与被照护的关系,其中4名犯罪人为被害人的直系亲属。较近的血缘与地缘关系在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的同时增加了案件的隐蔽性与侦破难度,从而增加了犯罪黑数。

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被害人多为幼女、农村留守儿童,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占一定比例。76件案例涉及97名被害人,其中93人为女性,4人为男性;14周岁以下儿童92人,最小受害者只有2岁;14名被害人患有轻重不等的精神发育迟滞疾病,占14.4%。实践中,幼童、精神病患儿、农村留守儿童等因心智发育不健全、性防卫能力较弱、监护人监管缺位、性教育缺失等因素,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她(他)们往往难以理解性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在遭受性侵害时不知反抗、难以反抗。

2.从宽处罚情况

在76份判决书中,有9份未载明犯罪人的具体年龄而仅以“老年人犯罪”指代。为准确研究犯罪人年龄与从宽处罚的关系,本文将该部分数据排除,以剩余67个案件即74名60岁以上的老年犯罪人作为分析样本。在74名犯罪人中,有11人年龄在60-64岁;17人年龄在65-69岁;18人年龄在70-74岁;18人年龄在75-79岁;10人年龄80岁以上,最大年龄者为88岁。由于奸淫幼女、猥亵儿童行为的暴力程度通常较低,各年龄段犯罪人数分布较为平均,自80岁开始下降。

在认定法院是否因被告人系老年人而从宽处罚时,以判决书明确载明“被告人系(XX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等内容为标准。据统计,在60-64岁区间内从宽处罚2人,从宽率为18.2%;在65-69岁区间内从宽处罚11人,从宽率为64.7%;在70-74岁区间内从宽处罚10人,从宽率为55.6%;在75-79岁年龄区间内从宽处罚16人,从宽率为88.9%;80岁以上从宽处罚10人,从宽率为100%。从总体上看从宽率与犯罪人年龄正相关。从缓刑的适用来看,在74名犯罪人中有6人被判处缓刑,其中65-69岁1人,75-79岁2人,80岁以上3人,总缓刑率为8.1%,75岁以上犯罪人缓刑率为17.9%,80岁以上犯罪人缓刑率为30.0%。总体而言缓刑率与犯罪人年龄正相关,但老年人因性侵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比例远低于老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总体比例(有学者调研了2021年1月至2023年8月间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老年人实施犯罪的132份刑事判决文书,共涉及138名老年犯罪人,其中87人被判缓刑,缓刑率为63.04%。参见万嘉玟.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老年人犯罪量刑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以132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J].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2024年第3期),在司法上反映出此类老年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远高于一般老年犯罪人。

由此可见,在老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近七成犯罪人因老年人的身份而得到从宽处罚,从宽率与缓刑率均总体上与犯罪人年龄正相关,但对缓刑的适用较为审慎。在对个案作进一步的具体对比分析后,可以发现此类案件的从宽处罚主要存在以下3个问题。

首先,各地认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基准年龄标准不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在上述获得从宽处罚的49名犯罪人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系老年人进而从宽处罚的年龄标准主要包括4种:(1)“60周岁”标准。有2份判决书载明本案系已满60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65周岁”标准。有9份判决书载明被告人犯罪时已满65周岁,系老年人犯罪,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3)“70周岁”标准。有2份判决书载明被告人系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4)“75周岁”标准。有24份判决书(涉及27名犯罪人)载明被告人作案时为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梳理全国31个省(区、市)(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形成的4个年龄标准与各地《实施细则》规定的年龄标准相对应(据统计,我国分别有18个省[区、市][包括北京市、河南省等]和11个省[区、市][包括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等]以年满65周岁和年满75周岁为从宽处罚的基准年龄,另外各有1个省[区、市]以年满60周岁[浙江省]和年满70周岁[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从宽处罚的基准年龄)。

从宽处罚标准的不统一导致部分相似案件判决结果差异较大。例如,被告人欧某某和刘某某的年龄分别为64周岁和65周岁,分别对9周岁和10周岁的幼女通过扣摸隐私部位的方式实施猥亵,审理欧某某案件的法院认为“被告人作案时年满64周岁,而非年满75周岁的老人,依法不属于从轻处罚的对象”,判处欧某某有期徒刑4年(参见欧阳某某猥亵儿童案,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5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审理刘某某案件的法院则认为“被告人系老年人犯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刘某某猥亵儿童案,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9]皖1282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

其次,从宽处罚适用率较高,部分案件宣告缓刑理由不充分。我国《刑法》第17条之一规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基准年龄为75周岁,以此为准,在上述74名犯罪人中,法定从宽处罚基准年龄以下的犯罪人有46人,获得从宽处罚者23人,从宽率为50.0%;法定从宽处罚基准年龄以上的犯罪人有28人,获得从宽处罚者26人,从宽率为92.9%。较高的从宽率至少在表面上与我国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不一致。

此外,《刑法》第72条规定了已满75周岁犯罪人适用缓刑的4项条件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上4项条件的才可以宣告缓刑。

按照此规定,上述宣告缓刑的6个案件中至少有3个案件存有疑问。在沈某某(75岁)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1个月内多次对幼女实施猥亵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3个月(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刑初4462号刑事判决书);在郑某某(81岁)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1年内对5名幼女实施12次猥亵,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参见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9]闽0702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书);在黄某某(88岁)强奸案中,被告人4个月内强奸幼女5次,其中未遂1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1刑初628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多次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属于“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情节。因此,以上3起案件并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而且多次性侵幼女的犯罪人是否符合“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一条件也值得怀疑。

最后,从宽处罚的幅度较大,老年人身份的特殊性被夸大。这一特点在合并审理的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中尤为明显。例如,在牟某某等4人轮奸幼女一案中,除主犯牟某某因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加重量刑外,其余3名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同,年龄分别为70岁、76岁、78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7年3个月、7年2个月(参见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如果以70岁的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作为比较基准,76岁、78岁的两名犯罪人因老年人身份获得从宽处罚的幅度约为30%。尽管该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40%以下的标准(《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但法院从宽处罚的幅度仍然过大。

二、老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学理反思

“从宽处罚”在特殊案件中的适用反思|新京报中文学术文摘

电视剧《以法之名》(2025)剧照。

通说认为,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学理依据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符合我国“尊老敬老”的法律传统;第二,老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减弱;第三,符合刑罚的目的;第四,满足刑罚的经济性;第五,符合刑罚人道主义原则。但在老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上述理据均无法为从宽处罚提供充分且合理的理由。

1. 老年人因性侵幼弱而限制从宽亦有法律传统

尊老敬老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最早自西周起就有老年人犯罪减免处罚的做法。《礼记·曲礼上》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这一规定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到唐代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进一步完善,《唐律疏议·名例》依据年龄为老年犯罪人设定了3档法定优惠待遇:“诸年七十以上,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被学者认为是法治传统的回归。但“尊老”往往与“爱幼”相连,注重对幼儿的保护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鲜明特点。古代法律对侵害幼儿犯罪的规定具体细致,部分朝代甚至列明了老年人性侵幼儿的情形,且一反尊老常态,限制从宽处罚。《唐律疏议·名例》规定的十恶不赦之罪中的第八恶不睦之罪、第十恶内乱之罪就包括尊长对卑幼实施出卖、强奸等行为。元朝对70岁以上的犯罪人采取优待政策,对于一般犯罪允许以金钱赎罪,而针对老年人奸淫幼女的犯罪则不允许赎罪,必须科以170次杖刑(《元典章·刑部·诸奸》规定:“诸年老奸人幼女,杖一百七,不听赎。”参见朱光星.《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我国的性同意年龄制度反思——以中国与欧洲之比较为视角[J].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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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大宋提刑官》(2005)剧照。

我国古代极为重视维护家庭内部伦理秩序,作为家族尊者的老年男性奸淫幼女,属于弃礼经、悖道德、坏伦常的行为,不得从宽处罚。因此,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罚并没有充分的历史依据。

2.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说夸大了老年性犯罪者的特殊性

有学者依据责任主义,认为随着老年人身心机能的逐步衰退,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是客观事实,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符合刑事责任能力减弱的理论。诚然,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体各项机能逐渐退化直至死亡是永恒的自然规律,但事实上的身心机能退化能否作为刑法上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减弱的依据不无疑问。

首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性质的认识不会因年龄的增长而有所变化。强奸罪、猥亵罪属于典型的自然犯,人们依据自身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伦理、道德和常识、常理、常情即可对此类犯罪的法律性质有明确认知。同时,老年人性侵害的对象多为幼女、农村留守儿童及智力障碍儿童,这表明其对犯罪目标的选择是清晰且有所侧重的。其次,不能将自制力的下降等同于行为控制能力的下降。行为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控制自己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能力,以辨认能力作为基础。

如前所述,老年性犯罪者能够清楚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具有辨认能力,只要非因胁迫或发生精神疾病就可认为其对强奸、猥亵行为具有控制能力。认为老年人因年龄增长而控制能力减弱的观点混淆了控制能力与自制力这两个概念。自制力是控制自己的情感、爱好和冲动的能力,许多人可能在有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因缺乏自制力而实施犯罪行为。美国著名性学专家金赛指出,即使是70岁以上的老人,也有近一半继续着性释放,其性能力没有完全衰退。而中国传统文化塑造的“神圣老人”形象禁锢了老年人正常的性需求,压抑的性冲动可能促使意志品质薄弱的老年人实施性犯罪。这种自制力的崩塌并非基于生理或病理原因,不能与刑法上的控制能力减弱混为一谈。质言之,老年人实施的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自身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相符合,在定罪量刑时限制从宽处罚并不违反责任主义原理。

“从宽处罚”在特殊案件中的适用反思|新京报中文学术文摘

《刑法学》

作者:张明楷

版本:法律出版社 2021年8月

3.对老年性犯罪者普遍从宽不符合刑罚目的

传统观点认为,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符合刑罚目的。从一般预防角度看,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是需要关怀和照顾的对象,加之中国传统的敬老思想,对其判处较重刑罚与社会大众的感情相背离,不仅不能起到一般预防效果,还有可能因严刑峻法而增加民众对老年犯罪人的同情和对司法机关的反感、对抗情绪。从特殊预防角度看,老年人已步入人生暮年,通过死刑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或者利用长期徒刑对其进行教育改造没有实际意义。有学者指出,对于老年性犯罪来说,“无论怎样惩罚,都难以保证这些犯罪人不再犯,从这个角度来说,惩罚这一类犯罪人几乎没有特殊预防的意义”。

本文认为,对老年性犯罪者普遍从宽并不符合刑罚目的,或者说依法惩治老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有助于实现刑罚目的。首先,一般预防的效果因犯罪类型、犯罪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对由于无人赡养、生活困难等而实施财产犯罪的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罚具有合理性,但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老年犯罪人而言,严格的刑罚能够达到良好的一般预防效果。

一方面,此类犯罪高发于信息流通较快的熟人社会,只要有一名老年犯罪人因性侵未成年人被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可以有效威慑其周边潜在的老年犯罪群体。另一方面,强奸、猥亵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恶劣,严惩厉治才符合公众预期。如果以年老为由而对犯罪人从宽处罚,反而可能让民众形成法律纵容老年人倚老卖老的印象。其次,特殊预防无意义的观点误将刑罚功利主义理解为作为“必要之恶”的刑罚的功效仅在于阻挡犯罪人再犯这一“更大的恶”。事实上,符合功利主义的刑罚应当是罪刑相称的刑罚。由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法益侵害的严重性,限制从宽处罚不仅能在物理上控制老年犯罪人再犯,还能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消除其危险心态或改变其犯罪倾向。

事实上,适当的刑罚能够有效控制老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率,如前所述,仅有4名老年犯罪人(占4.8%)在因性犯罪受刑事处罚后又实施性犯罪;而在实施初次性侵后未受到应有惩罚,后又多次性侵未成年人的“侵害多人或多次侵害”案件占比高达61.3%。这说明,性侵未成年人的老年犯罪人不仅有特殊预防的必要性,而且特殊预防的效果是显著的。

4.老年性犯罪者的非监禁刑处遇方式不具有经济性

经济分析是判断刑罚必要性和有效性的常见方法。刑种的设置、刑罚的适用量在宏观上需要考虑刑罚占用、耗费的社会资源以及它能产生的社会效益。基于此,有学者指出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符合刑罚的经济性要求。老年犯罪人往往体弱多病,长时间监禁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他们的劳动能力逐渐减弱甚至丧失,在监狱中劳动改造难以创造社会价值。

本文认为,刑罚并不是纯粹的经济行为,经济性只是其附随效果,刑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必须建立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基础上。如果仅以不经济为由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罚,则不仅漠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权和性权利,而且实质上是将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社会。此外,由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除了监禁刑处遇方式之外,目前似乎没有其他更经济的方式能够有效预防犯罪人再犯。以社区矫正为例,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农村、乡镇地区,由于交通不便、住户分散、熟人间包庇纵容等原因,传统的走访监督和现代化的智能监管都较难发挥实效。

因此如果不能对老年性犯罪者实施有效控制,要想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智力障碍儿童等不受性侵害,其监护人必须投入大量的监护成本,这将给本不宽裕的留守家庭和流动家庭增加巨大的负担。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通过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规定,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不仅要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从重处罚,而且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5.刑罚人道主义并非倡导对老年人犯罪一律从宽

人道主义是全世界的基本价值追求。我国立法机关在解读《刑法修正案(八)》时强调,增设老年人从宽处罚条款顺应了国际趋势,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老年是人生必将经历的生命最后阶段,关心和尊重老人已经成为社会惯习,由此来看,刑罚人道主义的确为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提供了难以反驳的理由。但该原则的适用应当兼顾理性和现实,依据老年人犯罪的不同情况而具体化。

第一,理性主义要求的刑罚人道主义绝不是对犯罪人一律从宽处理。法律尽管不应完全禁止对老年性犯罪者从宽处罚,但应当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在从宽处罚基准年龄、适用率及幅度等方面严格把握,绝不能让年老成为逃避处罚的借口。第二,刑罚人道主义要求的对老年人从宽处罚应当贯穿在刑罚的全过程。换言之,在宣告刑上严格限制从宽并不代表执行刑一律从严。宣告刑应通过给予犯罪人刑法上的否定评价,使民众直观地在司法裁判中感受公平正义,这对于安抚受害者家属、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在宣告刑中追求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难免会使被害人及民众形成老年人犯罪可以普遍从宽的错觉。因此,法官应当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公正严肃地宣告老年性犯罪者的刑罚,但在其后的刑罚执行中,司法机关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交付执行后犯罪人表现等因素,对教育改造合格、确实没有再犯危险的老年犯罪人减刑、假释,以贯彻人道主义原则。

三、从宽处罚在老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的体系性重构

老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案件的办理必须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格限制从宽处罚的适用,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总指导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我国对国际法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本土化阐述。1991年我国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成为我国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儿童案件的行为准则。2020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提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概念,并规定了该项原则适用的6点要求。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条规定:“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表明,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同样需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总指导,解释刑法时,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应当作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解释;司法审判中,在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依法从严惩治;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调查、询问应当采取和缓的、能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进行;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明确报告内容、流程、主体、义务及责任等。

就老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而言,需要正确把握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从严处罚的关系,将依法从严惩治作为量刑的总基调。《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具有老年人犯罪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质言之,对于老年人犯罪案件,法官需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之后,优先考虑老年人的特殊身份,对基准刑进行调节。这将导致“逢老当宽”和“涉幼必严”两个量刑原则出现适用矛盾,其本质属于儿童最大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的抉择问题,此时需要通过合理解释来明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优先适用地位。

如前所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因实施主体的特殊性而有所降低,老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在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行为时并没有减弱,因此“老年人犯罪”这一量刑情节在对基准刑进行调节时并无优先适用的理由。司法机关应当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指导量刑更优先的原则,在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老年犯罪人量刑时,首先考虑强奸、猥亵行为对未成年被害人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对其心理健康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法定刑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罚;即使出于刑罚人道主义考量,对老年犯罪人确有从宽处罚必要的,也应当严格限制从宽处罚的幅度与缓刑的适用。

“从宽处罚”在特殊案件中的适用反思|新京报中文学术文摘

电影《狩猎》(Jagten,2012)剧照。

2.治罪层面:严格限制从宽处罚条款在老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可以为严格限制从宽处罚提供法理依据,但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适用应当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不能将其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否则会给司法裁判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限制老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时,仍应当以现有法律规范为裁判依据。

一方面,应当统一从宽处罚基准年龄标准,对75周岁以下性侵未成年人的老年犯罪人不得依据《刑法》第17条之一从宽处罚。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老年人的身体与心理素质逐渐提升,以75周岁作为从宽处罚的基准年龄契合我国目前的具体国情。实践中不少省(区、市)的《实施细则》规定的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基准年龄低于75周岁,是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存在差别。各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实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

“从宽处罚”在特殊案件中的适用反思|新京报中文学术文摘

电视剧《无尽的尽头》(2025)剧照。

因此,统一从宽处罚基准年龄标准并非要求各地《实施细则》文本的统一,而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犯罪时应有意识地不对未满75周岁的老年性犯罪者适用从宽处罚条款。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量:

第一,75周岁以下的老年性犯罪者的身体素质、认知能力、性欲水平等同中年人相比没有显著降低。根据田鹏团队对中国老年衰弱患病率的研究,65周岁至74周岁老年人衰弱患病率仅为12.2%;而彭斌团队的研究显示,在626个研究对象中,75.1%的老年人仍保持着性行为。因此75周岁以下的老年犯罪人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行为的,从刑事责任能力、受刑能力等角度看,并没有从宽处罚的必要性。

第二,即使以刑罚人道主义为理由主张从宽处罚,也需要对“人道”的观念和标准进行更新。当下社会对积极探索晚年生活多样性的老年人群体更加包容,而对失德违法老人的容忍程度不断降低,“法不责老”的社会观念正在改变。对75周岁以下老年性犯罪者不予从宽处罚,既符合刑法的明文规定,也能通过司法判决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尊老爱幼”观念,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外,禁止援引《刑法》第17条之一并不意味着对75周岁以下的老年犯罪人完全禁止从宽处罚,并不影响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适用。

另一方面,对75周岁以上的老年犯罪人确有从宽处罚必要的,应当严格限制从宽幅度,审慎宣告缓刑。首先应正确理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含义。“可以”意味着法官应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犯罪手段恶劣、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老年犯罪人可以不适用从宽处罚或者严格限制从宽处罚幅度。性侵未成年人的老年犯罪人显然属于此类情况。其次应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罪行往往较为严重,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优先保护,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均表明了从严、从重的处罚态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在该宽则宽的同时“对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

具体来看,当老年犯罪人具有以暴力、胁迫手段实施强奸、猥亵行为,性侵未成年人致其怀孕或造成未成年人伤害,长期多次性侵未成年人,或者致使未成年人自残、自杀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节时,应依据老年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再犯可能性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从宽处罚,如无必要则不予适用;确有必要的则应当选择较小的从宽幅度。最后应审慎把握缓刑的适用。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犯罪人适用缓刑应具备以下条件:犯罪人年龄较大且身体条件较差;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情节较轻,如属于“只侵害1人且只侵害1次”型犯罪、性侵未遂、仅采取亲吻或抚摸隐私部位等轻微手段;与被害人之间不具有亲属、监护、邻居关系;犯罪人确无再犯罪的危险且所在地区社区矫正配套机制较为完善。

3.治理层面:强化从宽处罚与社会治理的衔接

一方面,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配套实施机制,促进犯罪矫正重心下沉。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老年犯罪人严格限制缓刑的适用,原因之一是现有社区矫正制度难以对生活在乡村、发展较落后的城镇社区内的矫正对象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为此需要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解决办法。首先,在乡村地区,受青壮年外出务工的影响,以村民委员会为代表的乡村社区矫正机构面临人员不足、适格干部选任难等问题,监管力量薄弱,因此应当着眼于加强乡村内部治理,发挥乡村团体在犯罪矫正中的作用,以法治带动德治,加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的普法宣传;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作用,让村民正确了解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性质及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恶劣影响,进而形成自发力量,对乡村内老年性犯罪者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杜绝包庇、纵容犯罪的现象。其次,在城镇地区,对老年性犯罪者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犯罪矫正资源整合、衔接不到位,存在监管脱节等问题,因此应当以社区矫正机构为监管主体,对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老年性犯罪者通过背景调查、走访谈话、听取意见等方式,成立矫正小组,由社区工作人员、监护人、家庭成员等负责监管老年犯罪人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定期上报;选派专业心理辅导人员,了解其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行为的原因与动机,引导老年犯罪人正确看待老年性需求,在教育帮扶的过程中维护老年犯罪人的尊严与合法权益,修复社会关系。

另一方面,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增强制度实施效果。作为一种先发式保护机制,强制报告制度有利于及时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尽早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农村、乡镇作为老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地区,居(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村镇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村镇学校等未成年人教育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智力障碍儿童的教育、看护、医疗、救助和监护等职责,在与未成年人的日常接触、交往中细心观察,耐心询问其生活、学习状况,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有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或面临性侵害的危险时,立即启动强制报告程序,向公安机关报告或举报,同时向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对于知情不报导致未成年人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有关个人或单位要严肃问责,对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居(村)民委员会下属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中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治安监督职责,重点关注辖区内曾因性侵行为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或群众反映以不正当方式接触未成年人的老年人,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四、结语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律与社会治理的痛点和难点,老年人作为此类犯罪的特殊行为主体,其刑罚处遇不能简单地从宽了之。司法机关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指导,严格限制从宽处罚的适用;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和强制报告制度,形成社会治理合力,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和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有效平衡。当然,本文只是从刑法角度对此类犯罪治理进行了简单剖析,老年人实施性犯罪的个体与社会原因、老年人犯罪的惩罚与预防、留守儿童的性权利保护和性侵害预防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以真正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让未成年人拥有健康、快乐的童年。

【文献出处】缪芷涵:《从宽处罚在老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反思——以76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少年儿童研究》2025年第3期,页71-80。

作者/缪芷涵(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本期评议/陈新宇(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守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文本摘选/罗东

导语校对/薛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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