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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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政务信息  加入时间:2009-10-29 14:32:03  点击率:350  供稿:   责任编辑:
 

齐齐哈尔分局农业局政务公开

 

职能和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总局有关农业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分局农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2、参与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发展规划;组织制订农业资源区域规划、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

3、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制定、修改、完善各项农业技术标准及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4、负责农业、气象系列中、高级职称材料审查工作。

5、负责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和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指导新品种的开发、引进、实验、示范推广。

6、负责组织农业技术队伍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

7、负责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8、组织重大技术推广,实施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与粮食作物高产攻关。

9、负责农业信息收集、汇总、整理工作。

10、协调种子、农药、化肥质量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

11、负责植物检疫工作,组织指导检疫对象扑灭及病虫草害防治工作。

12、完成分局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 单位地址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鹤城路99号齐齐哈尔分局办公楼10

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

(一)农情办

1、负责农情统计工作,确保农情信息及时准确可靠。

2、负责文档管理工作。

(二)植检植保站

1、贯彻落实《植物检疫条例》,负责辖区内植物检疫工作。

2、负责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技术指导工作。

3、负责植保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4、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指导农药安全使用。

(三)种子管理处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种子发展建设规划,推进种子产业化建设。

3、负责协调本辖区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及调剂。

4、负责指导本辖区种子加工、标准化包装、品牌化销售的推进作用。

5、负责组织备荒种子贮备工作。

6、负责本辖区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种子标签的管理和资质初审工作。

7负责本辖区种子经营市场的管理工作,检查本辖区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8、负责调解处理本辖区种子纠纷事件。

9、协助总局组织本辖区种子经营企业质量认证、种子质量抽检及种子质量纠纷仲裁检验工作。

10、负责培训本辖区种子生产、加工、保管、检验技术人员、试验人员和种子行政管理人员。

11、协助总局组织垦区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示范及审定工作,实现良种定期更新更换制度。

12、负责垦区种子协会分会的日常工作和学术交流活动。

□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工作分工及联系电话

  志:局长 主管农业局全面工作  电话:2891261

□ 科室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

武守君:  主任科员  高级农艺师  电话:2891251

汤凤兰:  科长  高级农艺师  电话:2891251

吕志鹏:  科长  高级农艺师  电话:2891251

赵永敬:  农艺师    电话:2891251

公开形式

分局网站、电子触摸屏、LED显示屏、公示板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 政务公开电话

0452-2891251

□ 行政权力

1、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授权,负责辖区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按照《黑龙江省耕地保养条例》第十三条和黑龙江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授权,参与总局组织的化肥、生物肥、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联网试验,推广应用效果明显的产品。

3、按照《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授权,在辖区内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4、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对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产品,经企业申请,在垦区进行农药联网试验,使用技术成熟,在垦区内推广使用。

5、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的授权,负责辖区内气象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

6、辖区种子行政管理权。分局种子管理处是农垦总局种子管理处的派出机构,承担本辖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初级审工作。

□ 各项行政权力的行使流程、办理条件、是否收费等

1各场及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审批事项报到相关科室,由分管科室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需要请示分局领导的,由局长报送分局领导审批。

办理条件不收费。

2、调运检疫。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单位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植检植保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植检植保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当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现场检疫或室内检疫合格的,在检疫合格后3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 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商品粮按货值的1‰,种子按货值的67‰)。

3、产地检疫。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申请单位提交《产地检疫申请书》,植检植保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按照产地检疫技术规程或参照相应的检疫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产地检疫结束时间。产地检疫合格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3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依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规定收取(种子按货值的4‰)。

4、肥料联网试验:根据《黑龙江省耕地保养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对持有农业部或省级肥料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肥料产品的申请单位,按肥料产品的适用范围,进行不同土壤类型、不同作物的效果试验。

5、农药联网试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对取得农业部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证的产品,经企业申请,在垦区进行农药联网试验,使用技术成熟,方可在垦区内推广使用。

6、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办事程序:分局种子管理处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申报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送农垦总局种子管理处审核。在辖区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农垦总局审核,省农委审批;生产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农垦总局审批。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在垦区的,在垦区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农垦总局审核,省农委审批;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农垦总局审批。

□ 办事结果

1、首问负责制。

2、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上级交办的事项。

3、对一般性建设项目及事项,在收到材料后一周内予以答复。

4、需要上级批复的,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请示、联系,15天内将信息反馈到项目单位。

5、对需要其他部门办理的事项,在2日内及时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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