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区齐齐哈尔环境保护分局政务公开
□ 职能和职责
在总局环保局党组的领导下,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农垦总局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分局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二)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监管工作;审查、申报辖区内新建自然保护区。
(三)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废气、废水、废渣、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农垦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协助总局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
(四)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保护工作和生态垦区建设工作。制定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 、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水、气、风景区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指导生态垦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五)负责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协助总局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及资源开发项目“三同时”。
(六)负责辖区内的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监测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七)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开展环保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技术引进工作。
(八)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环保队伍建设工作。
(九)协助农垦环保局落实有关对外交流和引进外资工作。承办省环保厅、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单位地址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鹤城路99号齐齐哈尔分局办公楼4楼
□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责
一、综合科:
1、政务、业务综合(党务、纪检、文明单位创建、文秘、档案);2、事务内务管理(单位接待、车辆管理、办公物品管理等);3、环境宣传教育(绿色学校创建);4、财务管理;5、人员培训;6、奖励报审;7、公务员日常管理;8、机关部门协调;9、环保法制;10、人事工作。
二、管理科:
1、污染防治;2、环境综合整治;3、环境监测管理;5、环保科技、产业管理;6污染物总量控制;7、环境信访、环境执法;8、生态自然环境管理、自然保护区、地保护与管理。
三、环境监察大队:
1、环境监察、督察;2、环境执法与环境信访;3、排污企业管理与监管;4、排污费征收;5、排污许可证发放和排污申报;6、环境执法。
四、环境监测站:
1、区域水环境、声环境、大气环境质量监测;2、建设项目及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3、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4、环境项目开发与管理;5、环保科技。
五、生态建设办公室(分局设临时机构):
1、组织、协调全局生态垦区建设工作;2、指导基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场队建设;3、制定分局生态建设方案、规划;4、负责监督辖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5、负责辖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6、负责对全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检查;7、农业环境保护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8、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基地环境管理;9、领导生态垦区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验收工作;10、生态外事引资和国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立项、申报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分工及联系电话
特古斯 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 0452-2891548
□ 科室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分工及联系电话
郑玉军 主任科员 综合科 0452-2891306
艾 冬 主任科员 管理科 0452-2891339
于永军 监测站长 环境监测站 0452-2891339
才永红 大队长 环境监察大队0452-2891421
于 睿 科员 环境监测站 0452-2891421
阎文章 科员 环境监察大队 04522891339
□公开形式
分局网站、电子触摸屏、LED显示屏、公示板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政务分开电话:12369 2891548
□行使权力
(一)《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2002.1.30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
(三)《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2004年4月22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同日发布)
□办事结果
(一)排污许可证发放:
1、发放范围:全分局所有排放污染的企业;
2、许可条件:按分局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到国家规定标准;
3、有效期限:3年 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
4、管理部门:环境监察大队 责任人:才永红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审批范围:分局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
2、审批权限:执行省环保局《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黑环办[2004]57号)
3、审批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为60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为30日内。
4、管理部门:环境监测站 责任人:于永军
1、建设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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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建设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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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1、一切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实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 2、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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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1、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研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不进行可研的项目在开工前或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 2、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分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审定,报告表、登记表由管理科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长审批; 3、负责审批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其它建设项目由总局环保局负责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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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环保局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收到报告表(登记表)之日起7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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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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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52-2891339 |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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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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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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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委托监测部门对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及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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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环保局自收到验收申请15日内完成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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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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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52-28913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