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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
政务信息  加入时间:2008-10-28 16:16:41  点击率:724  供稿:   责任编辑:

                               垦区齐齐哈尔环境保护分局政务公开

 

    职能和职责

在总局环保局党组的领导下,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贯彻实施国家农垦总局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分局环境保护规划计划。

()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监管工作;审查申报辖区内新建自然保护区。

()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废气废水废渣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农垦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协助总局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

()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保护工作和生态垦区建设工作。制定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 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风景区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指导生态垦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负责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协助总局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及资源开发项目“三同时”。

()负责辖区内的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监测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开展环保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技术引进工作。

()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环保队伍建设工作。

()协助农垦环保局落实有关对外交流和引进外资工作。承办省环保厅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单位地址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鹤城路99号齐齐哈尔分局办公楼4

□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责

一、综合科:

  1、政务、业务综合(党务、纪检、文明单位创建、文秘、档案);2、事务内务管理(单位接待、车辆管理、办公物品管理等);3、环境宣传教育(绿色学校创建);4、财务管理;5、人员培训;6、奖励报审;7、公务员日常管理;8、机关部门协调;9、环保法制;10、人事工作。

二、管理科:

1、污染防治;2、环境综合整治;3、环境监测管理;5、环保科技、产业管理;6污染物总量控制;7、环境信访、环境执法;8、生态自然环境管理、自然保护区、地保护与管理。

     三、环境监察大队:

     1、环境监察、督察;2、环境执法与环境信访;3、排污企业管理与监管;4、排污费征收;5、排污许可证发放和排污申报;6、环境执法。

四、环境监测站:

1、区域水环境、声环境、大气环境质量监测;2、建设项目及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3、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4、环境项目开发与管理;5、环保科技。

五、生态建设办公室(分局设临时机构):

1、组织、协调全局生态垦区建设工作;2、指导基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场队建设;3、制定分局生态建设方案、规划;4、负责监督辖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5、负责辖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6、负责对全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检查;7、农业环境保护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8、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基地环境管理;9、领导生态垦区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验收工作;10、生态外事引资和国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立项、申报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分工及联系电话

     古斯  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 0452-2891548

    科室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分工及联系电话

     郑玉军  主任科员      综合科  0452-2891306         

     艾 冬  主任科员    管理科  0452-2891339            

于永军 监测站长     环境监测站 0452-2891339

     才永红 大队长       环境监察大队0452-2891421             

    于 睿  科员        环境监测站 0452-2891421

   阎文章  科员        环境监察大队 04522891339 

公开形式

分局网站、电子触摸屏、LED显示屏、公示板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政务分开电话12369 2891548

行使权力

      (一)《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2002.1.30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

      (三)《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2004422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同日发布)

办事结果

      (一)排污许可证发放:

      1、发放范围:全分局所有排放污染的企业; 

      2、许可条件:按分局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到国家规定标准;

      3、有效期限:3年 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

      4、管理部门:环境监察大队 责任人:才永红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审批范围:分局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

      2、审批权限:执行省环保局《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黑环办[200457号)

      3、审批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为60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为30日内。

   4、管理部门:环境监测站 责任人:于永军

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列表

1、建设项目审批

服务项目

建设项目审批

服务内容

1、一切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实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
2、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研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不进行可研的项目在开工前或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
2、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分局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审定,报告表、登记表由管理科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长审批;
3、负责审批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其它建设项目由总局环保局负责审批。

承诺时限

环保局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收到报告表(登记表)之日起7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452-2891339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服务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服务内容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办事程序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委托监测部门对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及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提交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审批表。

承诺时限

环保局自收到验收申请15日内完成验收。

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

0452-289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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