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分局水务局政务公开
□职能和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总局水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全局实际,拟定分局水利规范性文件、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及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并监督实施。
2、制订分局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3、统一管理分局水资源(包括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分局的水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组织协调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小城镇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局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局水利设计、测绘、水文、水文地质工作。
4、拟定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制订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5、依法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负责组织全局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6、依法组织行政征收;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部门、农场及农场与市(县)间的水事纠纷。
7、负责全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管理、水利工程监理、监督、质量检测等项工作。
8、负责全局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9、指导农场水利工作,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源性地方病的防治、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农场水电电气化建设和小城镇供水工作。
10、负责国家投资水利建设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申报,并安排年度计划和组织实施;负责全局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项目规划、设计审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11、组织全局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12、组织水利、水保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指导全局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指导全局水利队伍建设。
13、负责全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局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14、完成分局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单位地址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鹤城路99号齐齐哈尔分局办公楼10楼
□ 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责
1、计划建设办公室:负责编制水利基本建设建议计划和上报、协调,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落实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计划;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规划、项目建议书及初步设计的编制上报;编制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小型农田水利项目验收;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垦区旱田节水灌溉、防病改水、人畜饮水规划,制定促进农场旱田节水灌溉发展的实施办法,大力推广经济、适用的旱田节水灌溉技术,负责全局旱田的抗旱工作;负责全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对全局水利基本建设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等工作。
2、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分局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分局水务局,负责组织全局防汛抗旱工作,承办分局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局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统一调度全局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负责防汛抢险费、水毁工程维修费、抗旱经费的组织实施。
3、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拟定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分局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改革方案;实施指导水行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水法宣传工作;承办水事纠纷协调工作;负责全局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工作;承办水务局行政诉讼、普法教育;承办全局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行政规费征收制度;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组织监测江河湖泊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全局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小城镇供水的水资源规划工作。
4、水土保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局水土保持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分局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协调处理因水土流失危害造成纠纷和重大赔偿责任问题。
5、水利工程管理分站(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局水库、湖泊、江河堤防及与其有关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组织贯彻落实行业标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对全局水库大坝、河道工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催办局内外各项工作及局内文秘、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负责全局水利工程机械、水利企业、水利综合经营等的宏观管理,;协助人事部门评定申报水利技术职称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等政策调整意见;归口管理水库渔业和水利旅游;负责全局水利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事宜。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分工及联系
张双胜:局长,主持水务局全面工作,电话2891206。
蔡寒冰:副局长
吴 砚:水利工程管理分站副处级员,负责防汛抗旱、水政水资源工作,电话2891354。
□科室工作人员分工及联系电话
徐凤波:科长,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电话:2891041。
赵洪生:科长,负责水利工程管理、水土保持及抗旱工作。电话:2891517。
邢 霰:科长,负责财务工作,电话2891258
韩明政:副科长,负责计划和建设工作,电话2891517。
□公开形式
分局网站、电子触摸屏、LED显示屏、公示板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办事结果 无
1、 取用水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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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取水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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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取水许可审批、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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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申请人向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局水务局)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机关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后,按规定的审查权限审查;需由上级审批机关审查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具有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审批。 2、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由水政水资源办受理,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拟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意见,报局领导决定。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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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申报材料 |
1、按规定填写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2、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3、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 4、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5、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6、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附具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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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取水许可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在20天内做出决定,在20天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领导批准在30天内做出决定;取水许可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在60天内做出决定,对急需取水的,在30天内做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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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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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52----2891041 |
2、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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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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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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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请。局水保办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并拟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局领导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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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申报材料 |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审查意见;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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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在20天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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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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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52----2891517 |
3、 河道采砂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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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河道采砂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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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河道采砂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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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要求的材料齐备,按管理权限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拟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按规定须发放河道采砂准采证,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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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申报材料 |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采砂能力的相关材料; 3、《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审查及修改意见; 4、工程性采砂须附具项目立项依据和工程设计方案; 5、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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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天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20天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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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砂石土料、混合砂石土料每立方米1.80元;加工砂每立方米2元;河流石每立方米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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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52----2891041 |
4、 用水计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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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用水计划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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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用水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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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水务局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材料齐全的,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报局领导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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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申报材料 |
1.按规定填写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表; 2.上一年度用水总结(用水计划合理性分析); 3.新投产项目及用水设备、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要求提供水平衡测试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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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用水户及各用水单位(以水务局为承办单位)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在用水前一个月前)向水务局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自受理之日起,20天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天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在经局领导批准在30天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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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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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52----28910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