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分局林业局政务公开
□职能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林业发展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并组织实施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规划、办法和发展战略。
二、负责组织、协调全局治理水土流失等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的立项和实施;检查、验收年度造林绿化任务;验收农场《造林绿化、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状》。
三、负责和协调分局森林火灾的扑救及案件查处工作;统一管理入山证、用火许可证及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调配工作;负责火灾统计工作。
四、组织、管理、指导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和动态监督;编制、审核各农牧场采伐计划,报总局林业局核发采伐证。
五、负责分局林政管理工作。管理权限内的木材运输、经营及林权、林地,协调处理林权纠纷;呈报征用、临时占用林地审核,管理和指导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及林地开发利用;并核发自产材“省内运输证”。
六、负责以森林景观、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为主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特大案件;审核野生动物运输证、狩猎证、饲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
七、指导、监督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管理和核发植物检疫证。
八、指导分局林木种子、种苗、花卉等基地建设,审核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九、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审核上报基层《森林经营方案》;制订和定期修改营林生产、森林抚育采伐、调查设计、造林验收等林业生产技术规程及标准。
十、组织申报分局林业科研项目,提供科技信息服务,指导林业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
十一、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完善林地、林木资产化监管措施,推进林业产业化,发展种、养、采、加等第三产业。
十二、负责分局林业行政执法和检疫队伍建设,组织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
十三、承担分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分局绿化委员会的日程工作。
十四、完成分局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单位地址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鹤城路99号齐齐哈尔分局办公楼10楼
□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责
1、资源管理科。限额与计划的编制、报批;采伐设计审核上报;组织森林资源调查、规划与监测;森林资源统计与分析上报;监督森林资源、资产;审核和上报森林经营方案;森林资源的档案管理。
2、造林绿化科。贯彻落实造林法律、法规,起草相应政策、措施;编制造林规划,并下达年度计划;签订造林绿化目标责任状,并组织目标考核;重点造林绿化工程立项、实施;造林检查验收,并执行奖罚;造林绿化专项资金的监督、使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报批;承办绿化办日常业务。
3、森林防火办公室。制定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检查实施,兑现奖罚;贯彻执行防火条例、方针、政策、监督法规实施;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火案调查;编制扑火预案、规划,并下达计划;审定、申报防火检查站的设立;森林防火的宣传。
4、林政管理科。分局林业行政执法管理;重大林业行政案件查处;省内、外木材运输证管理;征占用、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林权争议、纠纷的调处;林权证的请领;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
5、多种经营科。负责发展林下中药材、山野菜、食用菌、果树等产业及其加工业提供产业的信息传递、技术咨询服务及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新产品开发、项目立项、论证、申报,组织实施多种经营项目的建设工作;负责对林产品的精深加工、综合利用等项目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负责检查和指导林业多种经营生产,并提供技术服务;负责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引进与推广,并指导垦区林业多种经营建设;负责发展多种经营项目的市场调查、资源清查、规划、管理工作。
6、综合科。局内发文编号、登记、审核,机关内报刊、文件的收发及文档管理;局内半年、全年综合性工作总结起草与呈报;机关党委、办公室等横向部门综合材料的起草、呈报;林业系列职称评审、申报;局内办公用品的领发,机关福利发放;林业信访的接待;局内出勤及制度化建设;积极配合其它科室,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7、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分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测报的工作规划,提出分局年度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计划;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的条例、法规、办法。负责实施分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测报工作。发布森林病虫鼠害的短期预报、中期预报、长期预报;负责防范林业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分局森林病虫害普查,森林植物检疫对象普查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专项调查。提出分局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对分局林木、种苗、林产品实施产地检疫。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调出、调入木材、种苗、林产品实施调运检疫,签发省内调运检疫证书;对入境木材、种苗,林产品进行申报,对引入新的森林植物进行检疫、隔离、试种;对违反森林法、检疫条例、防治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管理;负责分局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处理通知单、调运检疫证书发放和管理;培训、申报专职检疫员。对分局有林单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测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服务,推广新技术;负责对突发性森林自然灾害的防治技术工作;协调生产、科研、教学部门对重点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技术进行攻关;按照省、总局下达的目标完成情况,负责总结典型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工作分工及联系电话
董元珍:局长。负责林业局全面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其它相应的职责;负责指挥、督促、完成分局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电话:0452-2891054。办公楼房间号:1007
□科室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分工及联系电话
殷常洁:负责造林绿化、森林防火、森林资源管理、林政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多种经营、综合等工作。联系电话:0452-2891280。办公楼房间号:1006
□公开形式
分局网站、电子触摸屏、LED显示屏、公示板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政务公开电话:0452-2891280
□行政权力
一、征占用林地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林资政[1996]25号《关于委托农垦总局林业局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黑林[2007]110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木材运输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林资政[1996]25号《关于委托农垦总局林业局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黑林[2007]110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森林植物检疫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林资政[1996]25号《关于委托农垦总局林业局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黑林[2007]110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野生动植物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林资政[1996]25号《关于委托农垦总局林业局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黑林[2007]110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五、自然保护区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农垦、森工、医药、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六、林木种苗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林[2007]110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七、木材检查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林[2007]110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八、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林[2007]110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林木采伐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林资政[1996]25号《关于委托农垦总局林业局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黑林[2007]110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森林防火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森防便[1995]4号《关于省农垦总局森林防火办公室行政指责的批复》、黑林[2007]110号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垦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造林绿化、义务植树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绿办[1995]9号《关于省农垦总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职责的批复》
十二、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林资政[1996]25号《关于委托农垦总局林业局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三条:省农垦总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系统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十三、湿地保护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省农垦总局负责垦区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工作,接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四、退耕还林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龙江省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办法第四条:省农垦总局负责本系统的推耕还林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五、野生药材保护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五条: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设立的野生药材主管机构负责本系统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接受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六、林木种子管理
行政执法依据:《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省农垦总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系统林木种子工作。
□办事结果
一、对审批、审查、开证等业务分别按规定办理时限完成,对一般性审批、审查、办证等事宜无特殊情况必须当天办完。
二、对于林业行政收费的项目要告知收费标准、依据,并出据相应票据;
三、对审批、审查、办证等业务,谁负责,谁办理,并提供无偿服务。
四、举报电话:0452-289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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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审批 |
森林植物检疫证申领 |
木材运输证(省内)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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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负责各场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的审批,并监督实施 |
负责辖区林产品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垦区内) |
负责辖区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并开具省内木材运输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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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1、按要求规划设计 2、林业科审核,并报林业局 3、林业局审查、批复 |
1、申领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
1、申领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森林植物检疫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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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申报材料 |
1、作业设计说明书 2、作业设计说明书附表 |
1、填写报检单 2、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调入地的检疫要求书 |
1、申请 2、《森林植物检疫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购买木材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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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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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免费 |
[1992]价费字196号 |
黑林财函[1991]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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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52-2891280 |
0452-2891280 |
0452-28912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