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分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
□职能和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事工作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分局人事工作政策,对分局人事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2、负责分局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宏观规划、管理、结构调整、工资计划及干部统计;研究制订分局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分局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
3、综合管理分局公务员。负责分局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录用、年度考核、奖惩、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
4、负责分局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制订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组织协调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及省重大科技效益奖、省长特别奖的遴选、推荐工作。
5、综合管理分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组织、申报分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考核及聘任工作;负责分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务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6、负责分局机关及直附属单位接收安置非师范类毕业生工作;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培育指导人才市场建设。
7、负责分局机关及部分事业单位的工资审批及管理工作;负责工资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临时工工资的审批工作;管理分局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工作;协调、管理分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和退职工作。
8、承办分局目标责任制工作,协调分局目标的制定、呈报和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管理分局目标的制定、下达、考核、兑现奖惩等工作;综合管理分局行政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奖励办法,审核以分局名义的奖励表彰及系统、战线的奖励表彰。
9、综合管理分局智力引进工作;负责引智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成果鉴定、评估及推广工作;负责引进人才项目计划和国家公派出国进修、培训人员计划的报批及派遣。
10、根据分局国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要求,制订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改革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11、根据国家、省、总局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法规,结合分局实际,拟定具体的劳动规章和实施细则。
12、统筹管理分局社会劳动力和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制订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则,指导劳动力市场建设,协调、指导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跨地区有序流动。
13、负责就业工作,研究制订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综合管理分局职业介绍和其他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就业统计工作,指导劳服企业的发展。
14、依法负责分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调整劳动关系,推行劳动合同制;组织协调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和政策性调配工作。
15、负责分局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信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16、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审核各类企业自建的劳动规章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劳动保障工作制度、劳动定额制度;管理企业职工奖惩工作;参与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17、组织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统筹管理分局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发证等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职业资格培训、转岗训练工作。
18、综合管理分局企业工资工作,指导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及内部分配,协调企业各类人员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制订、审核国有农牧场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分配政策,与有关部门一起兑现经营者年薪收入;建立职工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发布工资指导线,落实分局《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与有关部门一起调控新建企业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19、综合管理分局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研究制订社会保险政策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职工保险福利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20、承担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综合、统计和信息工作。
21、完成分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单位地址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鹤城路99号齐齐哈尔分局办公楼4楼
□ 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责
1、综合科: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管理、文书档案、督查督办、资产管理、公共事物、保密工作。
2、干部职称科:负责公务员法实施和公务员管理工作;负责宏观指导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人事调配和聘用人员人事关系转移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聘用合同鉴证、人事争议仲裁和事业单位用人招聘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资格证书审验工作;负责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工作;负责人事考试工作。
3、人事科:负责引智项目征集、上报及项目执行工作;负责引智成果推广工作;负责人才市场建设工作;负责“三支一扶”毕业生工作及毕业生跟踪管理工作。负责人才规划、人才培训、继续教育、人才政策制定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长特别奖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工作。
4、工资福利科: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资基金管理和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工资年报统计工作;负责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临时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的规定,编制分局企事业单位劳动工资宏观调控指导计划;负责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管理和分局直属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审核、签发工作;与有关部门一起调控新建企业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综合管理企业工资工作,拟定有关具体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总结、交流、推广工资制度改革经验;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工资分配,监督检查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负责分局中小学教师、农牧场医院等执行事业工资标准人员的工资工作,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负责国有农牧场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管理,制定、审核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分配政策,负责分局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障工作;负责劳动工资工作规划、总结及报表工作。
5、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综合管理分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贯彻执行省劳动保障监察政策法规,指导分局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分局劳动保障年检制度的组织实施;开展常规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总结及报表工作。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管理分局劳动保障信访仲裁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劳动保障信访仲裁政策法规;具体接待处理单位和职工群众劳动保障信访工作;组织分局劳动争议仲裁人员的资格初审,并报省审批;指导分局劳动争议仲裁庭、仲裁员“双仲”制度建设及标准化仲裁庭建设工作;指导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工作,参与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问题;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并按规定时限结案;负责分局劳动保障信访仲裁工作规划、总结及报表工作。
7、劳动关系科:组织实施劳动制度改革,总结、交流、推广劳动制度改革经验,指导各单位劳动管理,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指导作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项业务工作;负责政策性人员安置,审核驻城镇的企业职工调动并与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协调办理户、粮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指导企业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具体承办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
8、社会保险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分局有关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分局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及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结、交流、推广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验;按照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合理确定分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并报省审批;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拟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及拨付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负责养老保险工作规划、总结及报表工作,审批分局直属企业职工退休及待遇审核。综合管理分局失业保险工作,落实国家、省、分局失业保险的各项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分局做好失业保险工作;拟定分局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监督检查分局失业人员生活救济等有关待遇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对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有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费的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分局失业保险工作规划、总结及报表工作。综合管理分局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落实国家、省、分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各项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分局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分局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负责定点医院、药店资格的认定工作;拟定分局职工医疗待遇政策、标准及补充医疗和大病救助办法;监督检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及待遇执行情况;负责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规划、总结及报表工作。
9、社会保险科: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分局有关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分局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及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结、交流、推广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经验;按照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合理确定分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并报省审批;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拟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及拨付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负责养老保险工作规划、总结及报表工作,审批分局直属企业职工退休及待遇审核。综合管理分局失业保险工作,落实国家、省、分局失业保险的各项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分局做好失业保险工作;拟定分局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监督检查分局失业人员生活救济等有关待遇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对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有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费的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分局失业保险工作规划、总结及报表工作。综合管理分局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落实国家、省、分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各项政策、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分局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分局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负责定点医院、药店资格的认定工作;拟定分局职工医疗待遇政策、标准及补充医疗和大病救助办法;监督检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及待遇执行情况;负责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规划、总结及报表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分工及联系电话
张胜国:副局长主持工作,负责人事劳动保障局全面工作。联系电话:2891325。
王树范:副局长(国家副处级调研员),协助局长负责人事工作。联系电话:2891326。
□ 科室工作人员分工及联系电话
周海江:副科长,负责人事仲裁、干部调转、引进国外智力和人才、毕业生、休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联系电话:2891328。
刘玉国:副主任科员,负责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劳动信访、社会保险、文字综合工作。联系电话:2891329。
李国壮:科员,负责工资福利、编制、军转干部工作。联系电话:2891327。
王大鹏:科员,负责职称、考试和聘用工作。联系电话:2891396。
邹继平: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挡案管理和办公室工作。联系电话:2891327。
胡楠楠:负责汽车驾驶、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技能开发、综合统计、劳务派遣、市场管理、工作,电话:2891396。
□公开形式
分局网站、电子触摸屏、LED显示屏、公示板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行政权力
一、对分局机关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
部门提出意见或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局长办公会研究、分局领导审定。依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退、工伤的审批
本人提出申请、具备资格的医院医疗鉴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核备案
年底部署考核工作,各部门自行考核并报人事局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四、分局机关及直附属事业单位科以下人员工龄认定
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意见、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五、部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定职审批
单位提出意见、人事局按照相关规定审批。依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黑人字[1994]13号)执行。
六、授权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对持有省主管毕业生分配部门签发的报到证,报到部门为省农垦分局的并在规定时间报到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核准
按照相关规定核准。依据《黑龙江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黑人联字[1994]17号)执行。
八、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核准
按照相关规定核准。依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调整工作的意见》(黑人发[2004]56号)执行。
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单位出具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审批。依据《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黑人联字[1998]10号)执行。
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计划审批备案
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备案。依据齐垦局办文[2008]2号文件执行。
十一、人事争议仲裁
个人提出申请、开庭审理和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执行,收费按黑财综〔2006〕2号文件执行。
十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执行。
十三、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抽查。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执行。
十四、劳动保障年检
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的用人单位申报;按管辖区域实施审查;依法做出审查结论。
十五、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
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的用人单位自评、申报;按管辖区域实施培训、审查、依法认定、做出评价结论;验收发证、颁发牌匾、下达失信单位通知单;发文通报;建立用人单位诚信档案。
十六、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
有明确的被举报和投诉事实及涉案佐证资料。违法行为为发生之日起两年之内。属于受理、受案范围;公正调查、收集证据,依法作出结论;投诉人要求告知受理、处理结果的,要告知投诉人,送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结案、归档。
十七、劳动保障监察专项检查
集中人员在一定时间内,针对一个时期的劳动用工等特点开展的一定范围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检查。
十八、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监管
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按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预先向劳动部门指定的建设银行存储专项资金;建设单位申领许可证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保障金登记手续,填写交费《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资料,银行按劳动部门的托管协议负责管理。建筑施工单位未按政策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启动保障金,并到现场监发农民工工资到本人。并责令责任单位足额补缴启动支付的保障金。建筑工程峻工后60日,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建筑持竣工报告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确认3日由银行将本息一次退还。
十九、企业退休审批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由企业或档案管理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需提供本人档案,本人缴费账单。
二十、企业离退休待遇调整审批
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达到条件的,由企业或档案管理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提供本人档案和调整待遇呈报表。
二十一、中小学教师和企业中执行事业工资标准人员工资审批
农(牧)场医院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且属于分局实名制数据库管理的人员,由基层单位填报,分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总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提供名册、个人审批表等。
二十二、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核发
核发的单位须是分局所属或分局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企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申请。
二十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方案核准
当企业改制、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时,企业申报,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委员会审批或核准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企业相关的财务决算;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及台账;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安置方案;相关财务账册。
二十四、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情节严重的。
二十五、工伤认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照职业病防病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分局或分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十六、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分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的介绍函。依据黑劳社函[2005]79号收费。
二十七、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便就近医疗,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提供材料,报分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核领导小组审批。需提供填写《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上一年业务收支情况。
二十八、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符合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并经核发证照部门年检合格,提供24小时尽夜售药服务,配备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地理位置在定点医疗机构附近或参保人员生活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提供材料报分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核领导小组审批。填写《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在册在岗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药品经营品种目录及上一年业务收支情况;药店的基本设施情况。
二十九、劳动争议仲裁
职工与企业就劳动保障问题发生争议并提请劳动仲裁。提供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申请。办事程序审查、受理、审理、裁决(调解)、结案出具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三十、行政复议
企业或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又异议提请行政复议,提供复议申请;复议审核;案件调查;复议决定提供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出具行政复议决定。
三十一、《再就业优惠证》审批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报、审核、审批。
□办事结果
1、如何办理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审批手续
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调动人员工资审批表》一式二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基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携带人事调动手续、调入单位对其任职的材料、人事档案,按审批权限重新审核确定工资待遇,并开具《工资关系介绍信》。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2、如何办理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审批手续
各单位在报批军队转业干部工资时,需携带军队转业干部档案、部队出具的《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填写《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审批表》一式二份,按审批权限审核确定工资待遇。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3、如何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滚动晋升工资审批手续
符合滚动晋升工资条件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相同的表格、份数,经审核无误后按审批权限审批。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4、如何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工资审批手续
单位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技等)变动工资审批表》一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技等)变动工资审批名册》一式三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基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任职文件或相关任职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按审批权限审批。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5如何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手续
单位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表》一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名册》一式三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基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审核无误后按审批权限审批。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6、何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调整工资标准审批手续
分局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报总局人事局审批,分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报分局人事局审批。上报时单位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审批表》一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审批名册》一式三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基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审核无误后按审批权限审批。调整工资标准的审批办法与正常晋升工资审批办法一致。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7、如何办理以考代评系列(专业)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
每年进行一次。对符合《关于企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字〔1994〕8号)规定条件的转正定职人员,由本人填写《大中专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表》一式二份,单位对其在见习期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签署考核意见,经上级人事(或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填写《××年度大中专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名册》,并携带定职人员毕业证书原件及有关材料,报分局人事局审批。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
8、如何办理分局机关及直附属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计划申报和审批
用工单位应在每年12份填报《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审批备案表》(一式二份)申报下一年度使用临时工计划;主管用工单位分局领导同意后,报分局人事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9、怎样办理各类考试合格证书
分局所属单位考取专业技术(注册、执业)资格合格人员,须填写《考试合格表》,由分局人事部门携带考生报名时所要求的全部证明材料原件,交纳工本费、两张照片(1张2寸、1张1寸)经总局人事考试中心资格复审合格后办证。
办理时限:接到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后,在30日内准备材料上报总局。
10、怎样受理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查
考试文件下发后,其中报考专业技术(注册、执业)资格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分局人事局负责,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总局人事考试中心对其申报资格进行复审。
考生报考时应填写《考生报名表》一份,会计考试需填涂《会计考试报名卡》一份,同时向资格审查部门提交学历证、资格证、身份证、照片、从事专业年限证明等相关证件(原件)及报名考务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上报总局。
11、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
受理案件7日内立案,立案30个工作日,最长60个工作日结案。
12、企业退休审批
拟在当年退休的全部人员,企业或档案管理机构在当年的1—3月份申报预审,4月份开始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合审批。
13、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方案核准
企业申报,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委员会7个工作日审批或核准。
14、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病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分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60日答复结果。
15、劳动能力鉴定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分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60日答复结果,必要时延长30日
16、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审批
提供材料报分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核领导小组审批。
17、劳动争议仲裁
职工与企业就劳动保障问题发生争议并提请劳动仲裁、申请、审查、受理、审理、裁决(调解)、60日结案。
18、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复议审核;案件调查;60个工作日做出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