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分局审计处政务公开
□职能和职责
一、审计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二、审计长期和短期投资;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以及审签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等事项;
四、审计本单位内设机构、所属单位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五、审计经济效益情况,审签有关合同;
六、评审内部经济控制制度;
七、根据需要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单位地址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鹤城路99号齐齐哈尔分局办公楼12楼
□ 内设机构名称及职责
1、事业审计及综合科
2、企业及经济责任审计科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分工及联系
王玉,分局审计处处长,领导全分局审计业务工作。联系电话:2891240。
□科室工作人员分工及联系电话
事业审计及综合科:周长平
企业及经济责任审计科:董 健、王桂华,联系电话:2891473。
□公开形式
分局网站、电子触摸屏、LED显示屏、公示板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行使权力
1、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理、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营决策等会议;
3、审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计算机财务会计管理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5、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6、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予以封存;
7、公示审计结论性文件,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事项除外。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应当报告单位负责人并予以制止。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有权责令被审计单位配合查询其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单位负责人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通报、警告。
□办事结果
1、审计人员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组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意见后,提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形成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分局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意见。